因离职书多写3个字,员工被判赔公司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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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很多“打工人”会在这时候做好职业发展的下一步规划,有些独在异乡打拼的人或许就在这个时间点选择回乡发展,于是向所在公司提出离职;也有人看重“金三银四”的求职高峰期,提前做好跳槽的打算,不过近日一件劳动纠纷引发全网热议,而员工正是因为提离职时的疏忽导致面临上万元的赔偿金,这是怎么一回事呢?#离职#

时事聚焦: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了公司2.9万元

据媒体报道,年3月,曾在辽宁大连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的小彭,因其5年未涨薪资,于是作出离职的决定。根据常识,他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为图方便,他直接套用了从网上下载的模板进行改写,其中文末附有“请批示”的字样。

就在同年的4月23日,小彭打包好自己的个人用品,按期离开了公司。不料,就在次月,也就是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彭某递交的辞职报告上因注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换言之,公司未予以批复意味着双方未协商一致,这样的情况下,彭某单方面离职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相应的经济损失。

因为多了3个字,就要面临万元赔偿?关于离职,究竟还有哪些法律风险值得重视呢?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一同探析本案。

以法说事:提出离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1.员工提出离职,究竟需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审批呢?

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则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两种情形,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除了离职的书面报告需谨慎,离职还有哪些注意事项要重视?

从本案件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劳动者离职时要谨慎签署离职文书,特别是要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慎用“申请““批示”等词语,对于不确定的条款,要提出疑问。如果被迫套用模板或接受格式条款,可以在备注中说明情况,并复印留下证据。无法鉴别离职文书是否有“坑”,不要立刻签字,可向工会、人社部门的法律专家或律师求助。

如果是主动提出离职,则在提出离职前要认真研读企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以及劳动合同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再按照相应程序办理离职,完成离职交接等程序,这样才可以避免给用人单位抓住错处。有些岗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存在有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则要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或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会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若违反约定则要支付违约金,上述约定都必须予以重视,避免违约。

此外,不要忘记办理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离职证明是社保转接和入职新单位的必备证明,应对此予以重视。

结语: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离职时因为辞职书面报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而这类文书的模板在网上也比比皆是,目不暇接,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这些看似“差不多”的模板,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

因此,一湃在此提醒大家,劳动者提出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文书,谨慎避坑,以免不必要的纠纷,除了写清离职原因和补偿金额等内容外,例如“申请”“批示”“请求”等词语要慎重使用,签字后务必检查无误再递交。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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