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垃圾分类之后,北京地区也实行分类条

日前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违规投放的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处元罚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厨余垃圾及其容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

今年年底,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通州区将率先开展全区垃圾分类全覆盖创建工作,到年底,本市将全面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哪些新规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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