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财产内的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有

法律意见

你好,我和我老婆是年结婚的。结婚后,我妻子掌管我所有的收入。因为她很爱打扮,虚荣心很强,经常用我们家的收入买一些高档的化妆品和衣服,而我自己的工资也不是特别高,所以我经常劝她勤快一点,但是她根本不听。我们两个经常因为这些事情发生矛盾。年3月,我们协商离婚的时候,没有谈妥财产分割的问题。我觉得老婆买的高档衣服化妆品应该属于她的特殊生活用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那些东西是她用我们俩的工资买的,当然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的想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的回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条可以看出,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都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使用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特殊性。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仅给专属配偶造成不便,对另一方配偶也没有实际意义。强行分割很可能会对商品的价值造成损害,反而不利于物尽其用。在这种情况下,你老婆的化妆品和衣服属于你老婆的生活用品,具有排他性和特殊性。一般都视为你老婆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呼和浩特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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